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條例內會明訂容積率和容積獎勵的條件
所以,本案適法性爭點就一個:
「可否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中央法規或地方條例未明文規定之獎勵條件」
但這個問題,
監察院、彼時北市府、現任北市府、各黨民代及支持者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法律解讀(所以才能吵這麼久)
最終也只有司法單位可以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斷
所以爭半天也沒有任何意義
但所有人應該都會有共識的一個概念是
「這個標準必須放諸全國皆準」
所以必須同時來檢視其它縣市的都市計畫有沒有相同情形
拿新竹市來舉例
竹市對於非都更案(都更案有訂條例)似乎沒有針對容積率和容積獎勵特別訂定條例
所有土地分區容積率和容積獎勵辦法,都是各別訂在都市計畫內
所以上述爭點如果套用到新竹市,就必須回歸中央法有無明文規定
(因為根本沒有地方條例可以"遵守")
以「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略)..(配合竹科 X 計畫)書」為例
(可以Google)
此計畫包含了新開發地區跟都更地區,同時明訂了以下幾項獎勵辦法
V1:提供公益服務設施使用之獎勵容積
V2:建築基地大規模開發之獎勵容積
V3:配合開發時程之獎勵容積
V4:綜合設計放寬之獎勵容積
V5:增設停車空間之獎勵容積
V6: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
V7:臨接公道五路、忠孝路、東光路、中華路之基地,
符合建蔽率降低規定者之獎勵容積
V8:加速取得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
V9:老舊窳陋地區重建之獎勵容積
至少V2、V3、V7、V8,我沒看過在中央法或或是竹市都更法規中有看到類似的獎勵條件
但用類似的字眼去GOOGLE的話,會發現各縣市的都市計畫都有類似條款
例如以下這個內政部訂定的這個細部計畫就有開發時程獎勵
https://i.imgur.com/7soa4HI.png
https://i.imgur.com/02p9x6m.png
因此這幾項也不是什麼破天荒的獨創項目,是全國計劃案都會互相參考沿用的
竹市在這個細部計畫中
就是直接在計畫書中訂定無法源依據的獎勵條件
也一定不只這個計畫,因為竹市實務做法就是連容積率都因地制宜
其它縣市我沒有仔細對照,但以常理判斷
所有獎勵都有明文可以援引的可能性也不高(主觀判斷,一個一個確認太累)
但有些縣市會在條例中放入但書,例如桃園的條例就有
「得視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另定其它容積獎勵規定」
直接明文開大門的條文
結論:
與京華城案類似的情狀應該是全國各開發案都會出現
若以「沒有明文規定」作為違反法令的標準,進而定圖利罪的話
可能會讓很多計畫案都會出現圖利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