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認了!讓沈慶京獲利200億 羈押理由出爐!有串證之虞
SETN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一度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抗告成功
,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更裁,北院於5日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結果主要理由,柯文哲認了部分
事實,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不法獲利高達200億餘元,犯嫌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
法官認為,柯文哲不爭執聲請羈押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則
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
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
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
,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
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
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請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
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
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
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
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
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
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
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北地院於5日上午9點30分重新開庭,先進行程序部分討論決定是否限制閱卷等,約30分鐘
後結束,律師開始進行閱卷。柯文哲則因為回復到聲押禁見狀態,因此被法警帶回候審室等
待至羈押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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