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作者: starfishfish (艾力克斯)   2024-09-05 18:56:08
※ 引述《urbanroot (Bryan)》之銘言:
: 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

: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

: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

: 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
O?
: 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

: 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

: 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

: ;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

: 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
,?
: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
: 。
: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

: 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
告?
: 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

: 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

: 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 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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