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羈押3理由曝!圖利沈慶京逾200億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24-09-05 17:58:21
※ 引述《aure0914 (tunik)》之銘言:
: 北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
: 、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
: 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
: 200億餘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這裡是說 阿北不跟檢察官爭執檢察官提的圖利罪證
: 北院說明,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
: 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僅係柯文哲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
: 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
: 查明。
法官認為 保底圖利 但是阿北看起來需要被查查有沒有收$$
不過我覺得
阿北沒事圖利有錢人幹嘛 阿北沒有朋友 更沒有有錢的朋友 阿北只有小草
不過保底圖利 超過五年 檢方還是可以押你來查
: 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
: 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
: 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
: 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
: 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
: 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上面說的 阿北不爭執保底圖利的罪證 所以乖乖進去讓檢察官查有沒有收錢吧
: 北院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
: 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
: 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
: 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
: 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
: 、通信
阿北回去之後又跑來跑去 不回家直接跑33家 該不會只是單純去吃豬腳麵線
所以還是進去吧
以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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