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重點來了,如果是以專業市府團隊以及都市發展局會議所判斷決議容積率
沒有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
是否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