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給
但是要依照台北土地自治條例80 1-5的規則玩
但京華城說他沒辦法符合條件
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的獎勵規則
※ 引述《River79835 (鋭)》之銘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4
: 第 24 條
: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 條規定辦理。
: 京華城案基本上是以都市計畫法24條細則申請獎勵容積
: 現在有兩派
: 1.無法令依據
: 自創容積且超越商三容積560%上限
: (監察院版本)
: 代表超越1%也不行 但這也代表回購30%也不行的意思(就是無法超越商三容積率560%)
: 2.可以依都市計畫法24條給予容積獎勵
: 都市計畫法本就可以給予額外容積獎勵
: 很多建案不是都更也有獎勵容積
: 只是都更案上最高上限50%
: 不是都更案最高上限20%
: 只要評估整公益性高於附近的外部成本就可以給獎勵容積 而不是完全1%也不能給
: 但這京華城給20%的確前所未聞正常都是給10-15%
: 這兩個哪個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