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24-09-09 09:05:20
※ 引述《Doica2445 (千千千)》之銘言:
: 是這樣啦
: 看了時下主流的APP Threads
: 看到了馬記者的一番言論
: https://i.imgur.com/bbHxoNy.png
: 不太意外的又是經典又是小草法盲
: Threads用戶個個都是法律專家
: https://i.imgur.com/4sfi2vC.png
: https://i.imgur.com/yfvSHei.png
: 但不是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啊
: 重點是可以一直造謠或公開調查過程喔
: 長榮大學大傳系新聞倫理怎麼教的
: 有卦否?
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
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
不在此限。
6.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9 條
4.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

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
出預斷。
第 10 條
5.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有違法者
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另外利用不法管道取得資訊做獨家報導
還構成圖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是有金錢或其他好處交易
還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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