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台灣可以抗告吃到飽?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09 21:38:26
就現行法律制度來說
「再抗告」只能用在少數場合上,即經裁定:
一、上訴駁回
二、聲請回復原狀事
三、聲請再審事
四、定應執行刑事
五、聲明疑義或異議事
六、非當事人遭遇事
而除了這些例外條件之外,其餘情況的就只能多加保重...
至於用美國法律舉例的部分
問題在於台灣不奉行「判例法」(case law)制度,一切僅按著「成文法」的精神走,過
去的判決除非經公告通用,否則只能「一事不再理」
而「羈押」的部分,終究只是為了讓身心飽受折騰而來
除非能搞清楚整段偵訊的目的,否則最終只會形成白費心機的困擾。
※ 引述《TwoBNineS (2B與9S)》之銘言:
: 雖然很不想看三立相關的頻道
: 但因為昨天yt首頁演算法推了一個標題寫
: 火藥味濃厚 鄭文龍拿美國法律blablabla…
: 點進去稍微看了一下 鄭律師提到在美國來說
: 因為被告一個人要面對整個國家司法的力量
: 所以一旦法官下了對被告有利的決定
: 檢察官就不能上訴
: 而臺灣的檢察官為了羈押嫌疑人
: 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告
: 風險基本上都是百姓在承受
: 聽聽好像也有道理 雖然被潑冷水的來賓覺得
: 現在是在臺灣 討論美國法律衝三小
: 但臺灣很多法律或政策明明很愛參考美國日本
: 這方面為什麼不跟美國看齊勒
: 而且不管是比例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 看得出來法律是要優先保障弱勢方
: 即便嫌疑人也有權利提抗告 但那成功率…
: 有這方面鑽研的人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