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say (12333)》之銘言:
: ※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偵查不公開
: 這句話就是很好笑...
: 永遠都會有 偵查中的案子 被流出來
: 但是從來也沒辦過
: 然後最好笑的 是這個記者 自己還爆料說他經營七年
: 然後還補上一句
: https://i.imgur.com/bbHxoNy.png
: 然後 法條是這樣啦
: https://i.imgur.com/4sfi2vC.png
: → sexygnome: 真的,記者自己走進來看到的,跟我們 223.137.46.162 09/10 11:42
: → sexygnome: 檢調絕對無關 223.137.46.162 09/10 11:42
: → sexygnome: 至於為什麼記者能走進去就是另一個故 223.137.46.162 09/10 11:43
: → sexygnome: 事了 223.137.46.162 09/10 11:43
這個是北部某些地檢署的特別文化,檢察官不配合媒體的話,還會被長官刁喔!
以下引自「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除了更複雜的高層的媒體政治問題,由於背後涉及全民的品味與媒體點閱率文化,還有台
灣特色的政治文化,很難一夕之間改革外,其實有一個是可以「馬上」改革的:
實務上,總是會有一票記者,以奇怪的方式在檢察官辦公室流竄,或是賴在警察機關偵查
隊個別員警處理電腦資料的辦公室區域裡「泡茶」,遇到人犯解送進辦公室,還會拿手機
「偷拍」,還趕不走--某些以警局為背景的「新聞資料畫面」,其實是這樣來的。
「要求記者離開檢察署以及警局處理偵查事務的辦公室區域」,是我在職時,不惜得罪一
票「常駐北部檢察署辦公室」的記者,也力倡的主張。
我離職後,2021年出版的那本書《扭曲的正義》,也花了很大篇幅來描述該等亂象,以及
背後錯縱複雜的政治與媒體問題。
要求記者離開檢警偵查案件的辦公室區域、收回他們的「門禁卡」,要求他們只能待在公
署所設置的「記者室」,是我在職期間的主張,也是我到現在都認為應該貫徹的事情!一
旦將這些記者趕出官署的辦公區域,本身也是一種和媒體保持距離的宣示,而且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避免某些「獨家」加油添醋。
不過,我終究還是「太理想」了。
號召人民上街頭的在野黨,他們的「偵查不公開」主張(有些主張還相矛盾),顯然沒有
要冒著「得罪媒體」的大不韙而做此改革主張,因為政黨本身也不可能擺脫媒體關係的
「羈束」。所以政治主張的政黨,是不可能真心要解決偵查與媒體實務上的真正問題。所
以看來看去,在野黨即便對現狀再多不滿,也是「不敢」得罪某些媒體,只敢罵偵查機
關,但卻沒有具體的改革方案。至於嗆媒體的「戰狼」style……只是演戲給大眾看而已。
以下寫在《扭曲的正義》裡的「真實事例」,寫出很多人在質疑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何難
以貫徹,背後的一些原因,真的有心改革偵查不公開現狀的「理想家」(而非政治家),
可以參照:
第十章
跨越倫理界線
檢察官被賦予獨立性使命,也有高度的身分保障,只要依法執法,「理論上」面對民意代
表、政務官,應無所畏懼,至於媒體亦然。如果司法記者因偵查不公開而拿不到「#獨
家」,對該檢察官的案件撰寫惡意、扭曲的報導,面對此等亂象,該反省的是記者的素
養、民眾媒體識讀的能力,以及地檢署發言人澄清的能力,而不是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個別
檢察官。然而,這是理論,與實務的真實運作有著鴻溝般的距離。在實務上,警察與檢察
官之間除了為維護「關係」而衝突頻頻,兩方都還必須和擁有幾乎壟斷大眾「知」的管道
的媒體低頭。
事實上,不只是檢警,#幾乎所有公部門對待媒體都是小心翼翼得很,因為媒體掌握的資
訊具有廣大流通性,可以透過電視、網路、平面報紙或雜誌,引發民眾對於特定事件的關
注與評論。這本來是媒體作為監督、制衡公部門力量的可貴之處,但卻在 #媒體倫理在實
務運作中的不當扭曲 下,成了籠罩檢察官、警察、乃至於所有依法執法的公務人員,揮
之不去的陰影。
來去自如的司法記者
司法官學院的師長們都會殷殷告誡學員,案件應由司法機關發言人發言,不宜由檢察官擅
自向記者說明案件。法務部也早有規範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比如檢察機關就偵查案件的發
言,應該要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
布,規範採訪時間。
我在司法官學院結訓,初分發至澎湖地檢署任檢察官時,澎湖地檢署全署加上主任檢察官
僅有四名檢察官,除了一樓大廳洽公與為民服務樓層,均有門禁卡管制,且嚴禁記者、閒
雜人等前往檢察官、法醫辦公室、紀錄科辦公室等樓層,僅有司法警察、與檢察公務有關
之人,經檢察官允許後得於法警室登記姓名並領取訪客門禁卡前往辦公區域。絕大多數地
檢署也都採取這樣的門禁規定,以符合法務部的規範。
然而,並非所有實務運作皆是如此。以北部某些地檢署的媒體互動狀況為例,司法記者不
但可以「自由出入」檢察官辦公室詢問案情,還可以逐一詢問公告偵結的案件,甚至會詢
問尚未偵結的案件。地檢署偵查終結公告的案件,並不等於已經確定(例如告訴人可能會
針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適不適合由個別檢察官回答記者問題也有疑問,更遑論還沒
有偵結公告的案件,怎麼可以透露給媒體呢?
除了司法記者與檢察官平時太過密切的關係,記者在某些「名人」涉案經警逮捕解送地檢
署時,拼湊各種 #不知哪來 的腥羶色消息並大肆報導後,為了想要再挖多點料,還會群
聚在當日內勤檢察官辦公室裡「當面詢問案情」。檢察官辦公室裡的卷宗堆積如山,卷宗
封面上還有被告姓名、案由,這些都是偵查不公開的範疇。記者這樣堂而皇之自由進出檢
察官辦公室,意味著記者很可能有機會看到卷宗封面,知道何人涉犯何罪、正在被偵辦。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媒體記者自由進出檢察官辦公室,完全不迴避的「奇觀」,就是因為某
些檢察機關「畏懼」稍有不從會遭媒體進行「報復性」的醜化報導。在這樣的壓力下,公
家機關只好配合記者濫用「新聞自由」,放棄偵查機關對辦公場所的管制權。
相較於澎湖地檢署的門禁森嚴,調任新北地檢署後,我便發現那裡的記者個個身懷「破解
門鎖」的絕技,竟可以 #在樓層有門禁卡管制的檢察官辦公室區域裡來來去去,甚至隨意
進出檢察官辦公室。
我曾拒絕回答找上門來的記者問題,#請他離開我的辦公室,去找地檢署新聞發言人。孰
料,某些有心人不但不反省新北地檢署這個「便利媒體」的「傳統」是否合乎規定、合宜
,竟然還將我後來在臉書與群組裡針對此事的不公開貼文,以及其他同事在這則不公開貼
文下的留言截圖傳給記者,記者便憑這則「內部線報」去 #跟襄閱主任檢察官告狀,甚至
揚言要「#修理」我。
被記者告狀的我,認為問題出在襄閱主任檢察官沒有好好善盡發言人的義務。原本該由
他作為對外發言的管道,告訴記者可知的消息,怎麼反而放記者自己去找檢察官打探呢?
這不是違反了法務部的要點規定嗎?
在長期訴求與媒體維持「良好關係」的環境下,聽聞此事的部分同事竟認為要求記者離開
檢察官辦公室的我是「不知好歹」、「不知入境隨俗」,並進一步表示記者進出辦公室是
在給檢察官「表現」的機會,好像見到記者找上門來的我沒有千恩萬謝很不應該;還有學
長大方向我們分享他「操作媒體的技巧」、自己如何告訴記者有趣的案子,甚至還幫記者
下新聞標題。
當時,一位長官就此事找我談話。
「妳的『問題』在於妳是個無法 #被體制規訓 的人,在這個體系內,我們都知道什麼是
事實,然而說實話是要勇氣的。」
「如果沒有人說實話,要怎麼進步?」我提問。
長官回答道:「是的,這些實話需要有人說,而且應該讓沒有包袱的年輕人說。」
我則反問:「但是這些說實話的壓力應該由我們扛嗎?」
在我的堅持下,地檢署上級面對司法記者的施壓,轉而要求並警告我:「既然妳不准記者
直接問妳,那妳這股以後的結案書類就要全部都要求書記官隱去個資後,製作媒體版交給
地檢署發言人,妳自己也要 #小心妳的案件被記者放大解讀。」
對於這樣的要求,我無所畏懼,但我知道,上級這樣的做法,是藉由 #增加配股書記官的
工作量,#透過書記官在紀錄科的抱怨與流言對我施壓。
當時有幾位同事笑我傻,說我「何必用自損一萬的方式來殺敵三千」。但最後我並沒有「
自損一萬」,因為事實證明,#根本沒有記者有耐性閱讀 每個月數十,甚至上百件枯燥萬
分的書類全文,最後不了了之。書記官沒有如預期的增加到多少工作量,我也沒有因此遭
媒體報復。
這個抗爭的過程,讓我看清了現實與理論的距離,也深刻體悟到:一個人如果要在數十年
來如一日的體系中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先對權力無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