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新北男拍打警車遭盤查 趁機摸女警下體還搶無線電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一名潘姓男子,今年2月無故碰觸警車,警方因此下車盤查潘男,過程中潘男竟伸
手觸摸女警下體,當員警離開時,潘男再度將手伸入巡邏車內,搶奪警員放置於胸前的警
用無線電,當場遭警方逮捕,因其違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簡易判決予以
裁決。依據裁決結果,潘男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男於民國113年2月7日20時45分,在新北市某地無故拍打巡邏員警所駕駛的
警用小客貨車。該車上巡邏員警歐姓、吳姓及A女等人隨即下車進行盤查。潘男明知他們
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員警,卻以意圖性騷擾的方式,趁A女未能及時反應時,以右手隔著外
褲觸摸A女的生殖器數秒,妨害警方執行職務。
隨後,潘男進一步惡行不斷,在警方準備離開時,徒手伸入巡邏車車窗內,搶奪吳姓員警
放置於胸前的警用無線電。歐員見狀迅速下車制伏並逮捕潘男,但潘男反抗激烈,甚至攻
擊歐員的臉部,致使其眼鏡鏡框斷裂。此係列行為均為妨害公務的行為。
法院認定,潘男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儘管被告對於三名員警的行為皆為妨害公務,但由於所有犯罪
行為均侵害相同的國家法益,應視為接續犯,一併評價。
法院考量到潘男有前科紀錄,且其行為嚴重貶損了公務員執法的尊嚴與公信力,對A女造
成了身心傷害。最終,法院判處潘男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91000497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