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老公跟老婆在爭執誰做主,後來達成共識
大事由老公做主
小事由老婆做主
但是大事或小事要由誰決定呢?由老婆決定。
所以從此家裡都只有小事沒有大事。
換到這個新聞來看:由誰來決定什麼案件需要公開?民進黨!!
完全合法而且合理~
※ 引述《leo86197 (馬場衝擊波)》之銘言:
: Newtalk新聞
: 政治
: 姚寶火芻報導(抱歉名字最後一個字PTT無法顯示)
: 法有明文!「偵查」應適度公開 黃暐瀚翻出作業辦法籲北檢公開說明柯案
: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向法院聲請羈押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准,震撼各
: 界。而有媒體報導指出檢廉搜到關鍵USB內有工作簿記載「2022/11/1 1500沈慶京」,引
: 發北檢「洩露」偵察中案件秘密的疑慮。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今天(11日)呼籲「偵查
: ,應適度公開!」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
: 法」指出有相關規定,建議檢方公開說明。
: 黃暐瀚表示,一般新聞報導,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引述
: 法源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但以同法條第5項:「檢察
: 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
: 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
: 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為基準制定的「偵
: 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第1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
: 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認為檢察官在面對像柯文哲被
: 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
: 」?「為什麼押」?
: 黃暐瀚指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
: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認為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
: 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
: 會有洩密之責。
: 黃暐瀚結論,對偵察中案件「洩密」是不應該的,但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建
: 議遇上重大案件時,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
: 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 https://i.imgur.com/s7q03nq.png
: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11日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指出法有明文:「對於國家安全、
: 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圖
: :翻攝「臉書」黃暐瀚粉絲專頁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1/936001
: 備註: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