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財產來源不明罪

作者: victor77 (bird)   2024-09-11 18:21:56
2011年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規定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
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
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
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
金。
維基百科查的資料
如果連續用ATM存款又提不出合理說明
成立本罪應該沒問題吧
畢竟本罪屬於有罪推定
需要當事人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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