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
: 台北市於是自訂的
: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
: 其中第25條規定台北市政府
: 「得擬訂細部計劃規定容積率」
: 京華城就是根據
: 「都市計劃法」第24條規定
: 「地主得自擬細部計劃申請容積」
: 台北市政府就是根據
: 京華城自擬細部計劃公告
: 20%容積獎勵其中包括
: 4%要求京華城設計頂級綠建築
: 8%要求設計頂級智慧建築
: 8%要求負責建造臨近街廓通道
: 包括興建公園和人行陸橋
: 這三項要求都要京華城多花大錢
: 並非無代價的獎勵
https://i.imgur.com/coemXxb.png
都市計畫法24條就是霸王條款啊
可以直接改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
申請計畫就寫增列了
然後監察院睜眼說瞎話
容積獎勵除原有規定外增列的,於法無據
都市計畫法那一條寫不能增列?
沒有嘛
所以有一種違法
叫做監察院認為你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