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i.imgur.com/coemXxb.png
: 都市計畫法24條就是霸王條款啊
: 可以直接改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
: 申請計畫就寫增列了
: 然後監察院睜眼說瞎話
: 容積獎勵除原有規定外增列的,於法無據
: 都市計畫法那一條寫不能增列?
: 沒有嘛
: 所以有一種違法
: 叫做監察院認為你違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抱歉我眼睛不好,找不到哪一條說擬定計畫增列就可以取得容積獎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