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把違法修成合法 不就沒有圖利罪的問題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15 10:36:21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1.把違建就合法化 不就沒事了
: 2.高端沒三期 也沒事
: 各位沒想過
: 把違法修成合法 不就沒有圖利罪的問題嗎?
這種邏輯都能想得出來,真的有點太「聰明」...
一、違建合法化
條件只有一個,「原本容積率、建蔽率都符合法規的增建、建案,在還沒核發建照的
情況下就先行動工」,這類純屬程序瑕疵的問題只需補辦建照即可合法;其餘情況下
只能延緩拆除、拍照列管,建物本身仍屬不合法。
二、高端三期
單單「緊急使用授權」,按照《藥事法》是沒有疑慮的;只是後續沒人負責監督、追
蹤工作,甚至是要求公司補齊資料以便轉正(獲得正式授權),這種情況下應不是公
司方面要負擔的,純粹是政府方面的瑕疵導致管理欠妥所成。
「公務員圖利」這講法,本來就是很有爭議的
其中「明知違背法令」,係以常識為主、而非主觀肆意認定、錯誤詮釋
就算想用「除罪化」論述來脫責(像是通姦罪經宣告違憲,因此刑事上沒有罰則、但民事
上還有責任)
可是以程序正義的精神來說,外界未必會接受這種辯詞,堅持要找到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
道路
這些不管在民主或非民主政體,都會有相等的體現,不用過度猜疑。
不過要另外想到的是
這個圖利罪按照最高法院五一年台上字第七五零號刑事判決解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
受本條之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
用本條。」
因此這樣引用、比照,已有明顯違誤,不糾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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