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下台灣省施行細則34-2條文字解讀
你回覆的分號但是( ; )
其實大致方向沒有錯
但是正確解讀應該是「表其前後詞句具同一地位。」
這是依據「法規標點符號用法表」
http://i.imgur.com/5z6Fh4u.jpg
所以看到這邊
我們可以說分號後面提到「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是跟前面所述情事是相同地位。
但是重點來了
前面所述情事是指什麼
這邊我們要再看「者」這個字
再看一次34-2全文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依照「法制用字、用語之補充」,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反之亦然。
這裡代表「者」就是當前面有「闡述的主體」時,後面不需再贅述。
也就是這條法規一定是規範某個「主體」
以34-2來看
規範的主體是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
主體後面則是需要符合的條件,分成兩項:
1.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2.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也就是上述兩項依照「法規標點符號用法表」,為相同地位,也就是原po你說的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是二擇一即可。
但是大前提就是「主體」還是需要符合,34-2所規範「者」,就是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的情形......大前提是沒辦法去除的。
到這邊我可以再舉2例說明
首先,如果說分號後可以直接獨立於前面主體,那法條規範內容直接變成「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這樣的話請問是規範什麼事情?什麼狀況?什麼情形?完全就會變成沒有規範對象的法規。
第二,以其他法規為例,這邊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來看
http://i.imgur.com/QLKfo9f.jpg
這邊規範的就是「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而後面分號的前後兩段就是兩種相同地位的不同態樣。
因此,京華城案如果要用34-2
前提就是一定要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以上參考
※ 引述《staff23 (筆名蘇溫永(志火偉大ㄟ))》之銘言:
: 難得有空發文
: 簡單說一下
: 台北市能不能用台灣省的法律規範先不談
: 但是學好標點符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 台灣省施行細則34-2條的規定,在或什麼什麼那裡,前面使用的是分號「;」代表前後是
: 兩件不同的事情。
: 所以基本上要拿幾樓或幾年公寓大廈才符合資格,根本就是亂裝。
: 不用懷疑,立法程序與技術中,對於標點符號也得要斤斤計較。
: 這告訴我們,有標點符號時,要小心觀看。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