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4-09-20 17:17:15
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
昨天就預告在先今天法綠人大法官一定判部份違憲,
37名死囚通通發回最高院再審判無期徒刑
,用你我稅金養20年後假釋出來
[新聞] 大法官宣告前夕 台南殺警案家屬:若廢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760396.A.154.html
今天果然不意外
來看司法院新聞稿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53633
摘錄部分
==
引:
5. 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
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
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就主文
第一項案件應經言詞辯論,
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
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
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
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
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
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
宣示之日起,應依本判決意旨
辦理。
6. 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
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關於主文
第一項案件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
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8.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
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
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
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年內,
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
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
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13.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
相關規定所為之評議,不符
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
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
綁架富商撕票的黃春棋、陳憶隆
,因當時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是唯一死刑,
今天被法綠人判違憲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2009殺害自己的母親、毒死婆婆及丈夫的林于如,
基隆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
2007因賭債槍殺2友人的沈岐武
這三人被認定有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
可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剩於32名死囚,若是認為自己的案件並非「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
,或是有本判決內訴訟程序瑕疵者,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然後法綠人造法死刑要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只要有一位國民法官不同意死刑
,或是一到三審及更審中任何一位法官不同意就不能做出死刑判決
法綠人真當自己是大神官可任意造法阿!
那今天的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怎麼不是所有法綠人一致決!
還有一堆不同意見書!
今天之後不管殺幾個人都是有悔意判無期
,然後20年後假釋
司法因少數法綠人的獨裁放棄追求公理、正義!
有沒有今天廢死大勝利邁向實質廢死的八卦?
你們要自立自強阿!
https://youtu.be/ctqorzxOuCs?si=Bigi0HXDKdJtIouj
https://youtu.be/sLPWhBFSLCE?si=FuCrCUTXh_27iK05
死刑有沒有用?這些殺人犯假釋後全都再次殺人!
https://www.chinatimes.com/hottopic/20160330004362-260803
引:
國在1972年有558名被判死刑犯人因死刑判定標準改變而免死,其中315人未出監,而實際出
監者243人。
但在243人中,再犯各種罪行的是52人(21%),其中再犯謀殺的是7人(2.8%),也就是
說,死刑犯被假釋出獄後,有大約3%的機率再犯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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