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曉玲提案提高大法官釋憲門檻 律師:掏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23 13:10:17
※ 引述《axxp (Matthew)》之銘言:
: 劉福全綜合報導
: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
: 同意,提高至2/3。對此,律師黃帝穎直言,翁曉玲的版本抵觸大法官釋字632號解釋機關
: 誠義務及權力分立原則,掏空大法官功能就是違憲。
其實奇妙的是:
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背景案件恰好由賴清徳、趙永清、陳景峻負責提案,並由另外八十
六位時任立委連署附議
而當時參與判決(並提出協同意見書)的許宗力,如今也是司法院院長。
這些種種綜合起來,不可能不給人陰森的氣氛...
而又談到解釋內容,其中提到: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
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
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
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又如採取
內閣制國家,於新任內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內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
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一條參照)。我國
憲法雖亦有類似規定,如「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使前後屆國
民大會代表得以連續行使職權;又如「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憲法第四十九條前段),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
八項);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
時,如何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尚未以修憲或
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
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主要談的是「人選」提出問題
與「職權行使」相比,感覺已經差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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