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vn21 (12345677777777)》之銘言:
: 安安如題
: 各位晚上好
: 最近有很多私立學校倒閉,然後土地就被政府拿走了
: 聽說有些學校死撐就是捨不得土地的部分
: 那小弟就覺得很奇怪了
: 為啥私立學校倒閉,就要被政府拿走啊?
: 說會賣地炒房,啊政府賣的更猛更誇張
: 如果是公益性質的部分
: 很多私立中小醫院收掉以後,也沒有被政府拿走土地
: 反而被改建成豪宅
: 有沒有八卦
關鍵前提在於「都市計畫」
如果特定土地的用途是「學術機構(學校/大專院校)」,在正常情況下未經地政司同意
前,不得買賣或用作其他方面(如住宅、商業大樓等)
至於收買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闡明: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
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
換。」
第五十一條亦云: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目前的說法應不局限於「公益」與否
只是縱然是私有地段,徵用前須提供持有人補償,這與所謂「炒房」完全無關,而是劃分
上的問題
畢竟政府不可能在沒有事先告知之下,即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否則便將構成其他違法,得
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