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件只是法院裁定得羈押禁見的理由
看第二段:
「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
檢察官向法官說他承認他有做我認為屬於收賄
的相關行為。
也不一定是直接等於收錢,
是檢察官認為如果朱亞虎說他有做了那件事,我就可以合理懷疑他有犯收賄罪或者可推出
他已經犯下收賄。
然後,因為犯嫌重大,才聲請有羈押的必要
。必須來好好的問一問。
(但朱亞虎還沒認罪)
以上都在中性理解報導還是羈押裁決書中的
那段話。
但第三段卻直接說
看來“朱亞虎向檢方坦承行賄罪”了!
刻意亂連接到還沒發生的結局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羈押庭裁決書
: 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 看起來朱亞虎向檢方坦承行賄罪了ㄋ
: 京華城案看來逐漸水落石出
: 不久之後案情就能漸漸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