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
依卷內事證,本案被告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
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
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
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部分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
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
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
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