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
(一)被告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
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
(二)被告與沈O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
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上開事實,於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被告為減輕罪責,自
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部分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
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
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
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