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割頸案「乾哥」判9年 父露包腳刺青現身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30 13:17:12
※ 引述《VB6 (VB)》之銘言:
: 新北市某國中2023年12月25日發生震驚全台的校園割喉案,一名林姓少女因不滿楊姓少
: 年,竟教唆「乾哥」郭姓少年動手傷人,郭持預藏的彈簧刀猛刺楊男頸部10刀,導致楊
: 男傷重不治。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今(30日)宣判,依殺人罪判郭9年、林8年,可上訴。
: 稍早郭男父母、林女父親均現身陪同開庭,庭後郭父表示有向死者家屬道歉,「兒子比
: 較愛玩,等他回來能彌補就彌補。」
可是觀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少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要旨中,關於「量刑
審酌」的段落:
「被告二人因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之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為本
案犯行,所為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的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
,產生永遠無法抹滅之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這樣覺得還能彌補的話,大概也就不用後面的內容了:
「惟考量被告二人之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之身分(動手、主事
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而被告二人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
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整。另衡以
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之量刑參考,認有必要藉由較長期以機構矯正
處遇的方式,以加強、調整被告二人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被告二人的偏差觀
念與行為。」
不管怎樣,講求人權的前提,是不任意剝奪他人生命
因此發生這種事時,主張嫌犯也有基本權利的團體、個人等往往都會朝著與輿論導向相反
的途徑前行
且隨著這種聲浪逐漸被放大,要怎樣收拾似乎無關他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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