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0 11:02:47
※ 引述《kensukeshu (賢介)》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閔文昱/台北報導
: 台北地方法院於9日晚間處理京華城案的新進展,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的羈押抗告
: 成功,晚間7點30分發回北院重開羈押庭。不過,北院9日晚間10點35分召開羈押庭,
: 歷經1個多小時開庭,北院稍早再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
裁定理由上午出爐了: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之陳述,尚屬有疑。
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
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
三、至於聲請書主張被告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被告有何逃亡或準備
之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被告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
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
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
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對公務員行賄,影響
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
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羈押
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大概詮釋:
認罪只認一部分,還有其他尚待澄清的事實,加上和其他不認罪的被告相比,言辭上仍有
不同之處,因此還不能重獲自由
而奇妙的是,這次裁定書仍提到「在美國生活能力」的逃亡可能性,不過成分上比「串證
」降低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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