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控猥褻小學生 台南優良教師測謊未過判無罪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10-10 22:23:48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王捷
3.完整新聞標題:
遭控猥褻小學生 台南優良教師測謊未過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曾獲校內優良教師的國小老師鄭紀明,被女學生小花(化名)指控20多次猥褻,台南地院
審理後認為,除小花證詞外,雖然鄭紀明未通過測謊,但無法作為判斷犯罪的證據,最後
判處鄭老師無罪,全案可以上訴。
小花指控,鄭紀明在當她班導時,有多次趁無人、身邊有同學時對她猥褻,她的證詞被母
親、社工與其他老師轉述,但沒有更多直接證據,社工也指出,是否有受到侵害只有小花
跟鄭老師知道,面對小花供詞指控,鄭紀明否認犯罪。
案件曝光後,小花因性格上慢熱和內向,導致她被迫與原來的同學疏遠,且需轉學至較遠
的學區重新適應新環境,這過程中可能加劇她的痛苦,精神鑑定認為,她的創傷反應是在
案件曝光後才出現,小花面臨了來自家庭、同學、老師、調查和訴訟過程中的壓力,這些
壓力可能連成年人都難以承受。
校園性平調查報告曾認定,鄭老師構成強制猥褻,不過南院認為,這未遵循刑事訴訟法的
嚴格證據標準,性平調查僅供法院參考,尤其當報告內容反覆不定時,更難作為補強證據
,僅能作為旁證,沒辦法支持小花陳述的真實性。
因此,只用性平調查報告及證人轉述小花的證詞,無法證明鄭老師有罪,雖然鄭老師沒通
過測謊,但測謊主要根據人的生理、情緒波動反應,但這些反應因時間、情緒等因素可能
不同,在審判上無法作為判斷犯罪事實的基礎。
南院認為,即便鄭老師沒通過測謊,仍不足以補強小花證詞的可信度,且小花的創傷反應
,也難以直接確定與被鄭老師有必然關聯,所以最後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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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143 號裁定 112.07.3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269 號其他文書 112.08.1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侵訴 字第 41 號判決 1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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