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釋憲不同意見書/藐視國會裁罰 「適當必

作者: zephyr105 (跳跳)   2024-10-27 14: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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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2024-10-27 02:19ép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
3.完整新聞標題:
釋憲不同意見書/藐視國會裁罰 「適當必要手段」
4.完整新聞內文:
大法官廿五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關鍵條文都作出違憲判決,此次判決由蔡宗珍大法官主筆
,但有九位大法官分別提出不同及協同意見書,其中,多位實務界出身大法官對於藐視國
會罪被判違憲都無法認同。許志雄則主張程序違憲,對人事案遭國會否決後,總統要另提
新人,不以為然。
雖然憲法裁判對關鍵的國會改革修法都判違憲,但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卅一條:總統
或行政院長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換句話說,如果賴清德總統提名的七名大法官全遭封殺,必須提出新的人選。
在扁政府時期曾被提名大法官、遭國會否決,蔡政府時期,再度獲提名才通過的大法官許
志雄質疑,後段規定限制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之人事提名權,侵害行政權之固有領域,應屬
違憲,多數意見竟不予受理 ,,難謂允當 。
對於在國會被質詢、聽證會上官員如果未說實話的行為,蔡宗珍認為只須要負政治責任,
不須予以裁罰,判藐視國會罪違憲。但包括朱富美、蔡彩貞、張瓊文等實務界出身的大法
官,都提出不同意見。
朱富美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立法委員透過調查聽證或聽證程序,可履行多項關鍵職責,
如監督施政、瞭解行政部門是否撙節並有效執行預算等。出席聽證會之行政首長或政府人
員,如明知而故意為虛偽陳述,影響、阻礙國會對於重要施政之監督或議決法律案、預算
案之決定,對國家社會造成之損害及影響,可能遠超過傷害罪、詐欺罪等司法個案偽證對
司法權正確行使之危害,刑罰手段屬適當且必要手段。
朱富美引用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偉大的憲法規定並未建立和劃分黑白領域」,她
語重心長指出,如何保持權力分立原則之靈活性,關鍵應在制衡,避免將政府機關及其功
能劃分為密不透風的隔間。
另名大法官蔡彩貞也寫不同意見書指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
虛偽陳述,應科處刑罰。她指出,課予政治責任,在諸多情形下無嚇阻公務員虛偽陳述之
可能,刑罰顯較能發揮該嚇阻效果。判決違憲,她難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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