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被通緝
「尚未判決確定」就被註銷護照有前例唷
例如高雄地檢就針對最高院決議
依據上開決議之原則,就該署之偵查通緝案
件進行清查,針對其中符合涉犯法定刑為重
刑之罪,犯罪情節嚴重,且有相當事證足認
犯罪嫌疑重大,而於偵查中外逃並經發布通
緝等要件之被告共計 3人,亦主動依護照條例
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通知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護照。
有新聞稿為證哦
http://i.imgur.com/j2pLa3q.jpg
http://i.imgur.com/H64YFEq.jpg
如果單純只有政治獻金法應該是不會被註銷
所以可見檢方可能已經認定橘子
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共犯吧
因為只有重罪且嫌疑重大
才會被地檢註銷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