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小班導用手機偷拍女童私密處 判處5月、

作者: RRADA (HIRO)   2024-11-04 16:21:39
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劉星君
3.完整新聞標題:
國小班導用手機偷拍女童私密處 判處5月、縣府解聘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縣張姓老師利用擔任班導機會,趁著女學童穿短褲運動時,用手機偷拍女學童大腿私
密處,屏東地院判張男違反成年人故意隊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5月,
可易科罰金。案發後,這名老師已被解聘。
判決指出,張姓老師趁著擔任國小班導機會,趁著女學童穿短褲運動時,用手機拍下女學
童的大腿私密處。還刻意由下方拍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
張姓老師2005年到2022年3月在屏東某國小任教,3年前擔任六年級班導,利用班上女學童
穿短褲運動時,竟用手機偷拍多名女童隱私部位,還涉性騷擾摸臀,受害女童向家長反映
,學校通報,檢警展開調查。
警方搜索時發現,張師電腦有許多偷拍照片,甚至還有從網路下載裸露照片,部分合成受
害女學童照片。檢方偵辦認為,張男猥褻行徑有損為人師表形象,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治條例、性騷、猥褻等罪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合成猥褻照,雖令被害人見聞後感到厭惡,但並未有人受有性剝
削而遭侵害「性隱私」,有關性騷擾的事證也過於薄弱,難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治條例犯行,此部分判無罪。
判決指出,張男拍攝女學童褲管內部,接近身體隱私部位,張刻意從下方拍攝,屬竊錄他
人身體隱私部位,審酌張身為教師,應善盡教育及保護學生職責,竟為滿足私慾,利用擔
任班導機會竊錄隱私部位,考量張坦承犯行,和解意願,但女學童希望從重量刑,無和解
意願,判處張男違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
罰金。可上訴。
教育處指出,事發後,這名老師已被解聘。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35647?from=taboola-relatednews_ch2
6.備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