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面對暴政,擁槍權是唯一解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05 06:29:00
※ 引述《kalababygi (海勒姆)》之銘言: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美國人民的擁槍權,使其在遇到政府暴政時,可
: 以依靠槍枝反抗政府。
: 人民沒有足夠的抵抗能力時
: 政府用武力屈服你去做你不認同的事
: 像是強迫拿你的錢來搞你
: 再把你送去戰場當炮灰
: 就是烏克蘭那樣
: 平民根本就沒辦法反抗
: 只能被當經濟動物一樣讓權貴擺佈
: 所以烏克蘭的人民有擁槍權
: 是不是就可以抵抗政府的強迫徵兵了呢?
實際上,原始文字是:
「攜帶武器的權利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
利,不得予以侵犯。」
而且別忘了一個「陷阱」,第一條第八款同時賦權國會,「為徵召民兵提供用度」、「為
組織、裝備和規範民兵提供用度,並為統轄服役於合眾國的民兵提供用度」
因此在受到合法徵召(美國法律應另有明文)的前提下,是不得拒絕強制措施的...
按「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的見解,「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
是否屬於民兵皆然,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可
是該案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投票中,僅以五比四作成
因此基於微弱多數的情況下,合憲性迄今仍有爭議,沒辦法一錘定音。
且槍支管制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所以更考驗著聯邦、州政府的智慧,在不違背判例的同時立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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