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罪一罰
但在台灣有個俗話是殺一兩個人是不會判死的
因為你同時撞35個人沒辦法證明你的犯意是一次要撞死35人
還是本來是要撞幾次才會撞死35個的不確定性
所以用35個個案來判 判了你35個殺人罪
符合一兩個人不會判死的原則
如果配合律師演一下 能還幫法官減輕要不要判死的壓力
有期徒刑還沒修的話最重是判20年 合併執行應該也是20年
關15年就可以假釋
台灣的司法我始終不對他失望
※ 引述《aure0914 (tunik)》之銘言:
: 餓死抬頭
: 中國珠海有人開車隨機衝撞路人
: 造成多達35人被撞死
: 所以我就在想
: 如果有人在台灣做一樣的事
: 大家覺得法官會判他多重的刑罰啊?
: 有沒有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