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仲介病患赴中換器官撈2千萬 肝腎移植名醫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26 20:59:37
※ 引述《Yirgacheffe (守住善良)》之銘言:
: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中部知名肝腎移植手術權威醫師陳堯俐,涉嫌自2016年至2019
: 年間與某生技公司負責人黃男等4人,非法仲介10名病患至中國換器官,共同牟利2,037萬
: 元(新台幣,以下同),遭起訴求重刑。
補充《大紀元時報》沒提到之彰化地檢署通報內容:
一、報導提到的肝臟供體費、腎臟供體費等,都是針對仲介到山東省的部分,與湖南省沒
有任何關係
二、湖南省部分,「陳○○知悉肝、腎器官移植需求之病患後,請病患與林○○電話聯絡
商談包括肝臟、腎臟購買及搶標費、食宿交通費用、大陸地區醫師報酬、陳○○與林
○○仲介費用、林○○跑退費等移植相關費用。由林○○收受病患之費用後,先匯往
林○○在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並負責居間聯繫大陸地區醫師與病患,前往大陸地
區湖南省長沙市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陳○○則在臺予必要之指示並由謝○○前往照護
病患並進行術後追蹤,並與林○○朋分病患交付之費用。」
三、除了對涉案被告求刑、緩起訴等外,另提到「其中被告陳○○不法獲利金額高達1482
萬元,其於偵查中僅自動繳回其中270 萬元,未繳回之犯罪所得1212萬元,為避免其
坐享犯罪所得,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財產並獲准查扣在案。」
最後,通報尾端另敘:
按器官移植為醫學之精密技術,而器官移植於學術及臨床上的諸多重大突破,歸功於致力
於人類健康的專家的投入、無數的無償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慷慨無私及眾多護理人員之
努力,故器官移植不止是單純救命的醫療技術,更是人類跨界、甚至跨種族團結的光輝象
徵。然因相較於器官移植之大量需求,器官來源短缺,從而販運人口做為器官來源之用,
以及富裕國家的病人旅遊到海外從窮人身上購得器官,已成為國際間矚目之議題。故,世
界各國於西元2008年4月間草擬並公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
,於宣言中制訂器官移植之原則,包括:「無償捐贈原則」即:器官之提供與取得,均應
以無償方式為之、「平等原則」即:用以移植的器官應平等分配給國內適合的受贈者,不
應受贈者之性別、種族、宗教或社經地位而受影響、「器官移植商業化禁止原則」即:因
器官移植的商業化,係以貧窮、弱勢的捐贈者為對象,因此導致無情的不平等、不正義且
違反人性尊嚴,應遭到禁止。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104年修法時,遵守上開無償原則
,於該法第12條立法理由中,明文採納「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衛生組織之倫理政策與指
導原則。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並將「獲取對價而仲介
安排提供器官以進行移植」之行為,從行政罰提升為構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本署於111年3月間接獲本件檢舉,認該集團之作為,實已違反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
條所規定之無償原則(嚴禁器官販運及器官移植旅遊),且嚴重破壞上開宣言所揭襲之「
無償捐贈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商業化禁止原則」等器官移
植相關原則,而製造無止境之道德風險,不論自醫療倫理或器官提供者之生命權及人性尊
嚴的角度觀之,此等行為均應加以禁止;且現實存在「兩岸及境外非法器官移植旅遊醫療
」之風險及實情,亦有向國人充分揭露真實資訊,做為進行境外器官移植安全及風險評估
參考之必要。因此檢察長對此案件甚為重視,指派並督導專責檢察官指揮警調機關組成專
案團隊,深入詳實追查該集團成員之分工角色及報酬分配之金流細節。經專案小組歷經年
餘蒐證完備收網,陸續於113年5月間將犯罪集團成員一一拘提傳訊到案、密集調閱資料訊
問證人等,釐清全般案情後,將本案偵結起訴。本件於查證過程遺憾發現,多數病患在器
官移植後之存活時間僅有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而不治或回國後一周內即過
世之情形,足認具有仲介對價、不透明之器官移植醫療風險性極高。本署藉此呼籲,民眾
為維護自身權益,切勿任意聽信不法集團仲介器官移植,任何境外移植器官醫療之風險及
必要性均應經醫師以合法方式審慎評估,避免支出高額費用卻未能換取健康。
這些表面看來很可惡沒錯
但彰化地檢署沒有提到「法輪功」等事,大紀元、新唐人系主動「無限上綱」,直接亂作
連結,這未免太「巧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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