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da17a3 ()》之銘言:
: 本肥家會釀酒釀
: 每次吃完都覺得很醉
: 實在很好奇到底幾度
: 網路上查有酒精濃度計可以自己測
: 阿準嗎?
就算從網路或其他渠道找著「素材」,到頭來該避免的不應硬要去做(即酒後開車),且
自家釀造出來的酒有可能無意間影響器具的判斷,在這情況下需要多擔心一些。
至於論準確性之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零三號」的判決理由
(即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段落節錄):
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
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
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經查,公訴意旨雖稱被告「依酒精
代謝率觀之,駕車當時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云云,然前揭酒精代謝
率標準是否具有堅強之科學依據、是否普遍適用於包含本案被告在內之全國國民,甚至作
為個案唯一之判斷標準,容非無疑。其次,無論任何研究報告,其研究之時點及距個案案
發之時間、當時採樣之情形、施測對象之年齡、性別、體重、身體狀況、疲勞程度、飲酒
習慣等資料,均與該研究結果是否適用本案情節有重大關聯,亦與其研究成果於現今是否
仍有其參考價值有關,則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載前開酒精代謝率及計算式,是否為具通案性
之研究結果,是否能適用於個別案件中,更非無疑。況飲酒後酒精代謝之快慢,本與飲酒
者之性別、體重、飲酒量、飲酒模式、飲酒時序(腹中有無食物)、個人體質、身心健康
狀況及生活習慣等因素均息息相關,且人體內酒精濃度之代謝率,常因研究文獻之實驗設
計不同而有相當差異,在採集樣本不同、計算基準有異之情形下,均可能使酒精代謝率、
回溯推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存在多樣性之變化,上訴意旨所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代
謝率回溯推算體內酒精濃度之標準,是否已考量駕駛人之年齡、性別、體重、飲用酒類之
濃度及方式等情況、有無考量駕駛人是否脫離酒精濃度之高峰期而呈酒精濃度消退情形,
該推算標準之誤差率為何,均無從得悉,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個人之身體代謝反應與公
訴意旨所認定之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相同,在無法確定公訴意旨所指相關研究
樣本數及其背景資料之前提下,斷不能率以該酒精代謝率及計算式作為定罪之依據。
單看酒測數值,理論上是不準確的
只是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有可能導致精確性的不足,必須多小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