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甜心議員」涉詐助理費遭重判 林穎孟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4-11-29 18:02:18
※ 引述《icem (越夜...)》之銘言:
: 欸不是啊,高判決出來後,一堆人說貪污就是7年起跳重罪,7年4月已經算輕了,那些
輕?
: 的都是認罪同時繳回犯罪所得,結果今天跳出個林,堅不認罪,也沒判刑7年以上,明
明?
: 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
: 台北地院今審結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判處林穎孟
3?
: 月徒刑。
: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

: (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
:
恕刪文
看之前新聞,寫犯罪所得是26萬
我還以為有刑法59條減刑
https://i.imgur.com/vFXoHh8.jpeg
結果仔細看台北地院的新聞稿,才知道
林穎孟一共有二行為
1.行為一(詐資遣費)
林穎孟自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尚偉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
將楊尚偉資遣,因「資遣費」非在議會補助公費助理酬金或費用之範圍內,林穎孟為免除
應由其自行支付之資遣費用,竟基於利用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遲至108年11月1日始向臺北市議會辦理停聘,致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
查權限之臺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陷於錯誤,誤認楊尚偉於108年10月仍有實際
從事議員助理的工作,乃在「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登載楊尚偉於108
年10月仍為林穎孟之公費助理,並將該月份之「月酬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撥入楊
尚偉的銀行帳戶,以及將相對應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撥入林穎孟的銀行帳
戶,則林穎孟藉由上述方式詐領1個月款項共計35,563元,權充其本應自行支付予楊尚偉
的資遣費,足生損害於臺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與計算之正
確性。
2.行為二(圖利前男友)
林穎孟前於107年12月25日起聘僱當時男友葉曜彰為公費助理,嗣葉曜彰於109年3月31日
成立米達克星球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致無法繼續受聘為議員之公費助理,惟林穎孟斯
時有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製作公關宣傳品、經營自媒體等工作事項之需求,且為扶植甫成
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之米達克公司,渠2人乃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雇員郭羿岑充作議員
公費助理,該雇員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之工作,以便將應由米達克公司
支付或分攤之雇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予議會負擔,渠2人即共同基於利
用林穎孟之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權機會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向臺北市議會提交郭羿岑為公費助理名單,致臺北市議會陷於錯誤,誤認林穎孟所聘
用之郭羿岑確為全職公費助理,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限之臺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
職員遂自109年5月起在「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登載郭羿岑為林穎孟
之公費助理,並逐月將「月酬金」35,000元撥入郭羿岑的銀行帳戶,以及將相對應之勞保
、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撥入林穎孟的銀行帳戶;林穎孟於聘用郭羿岑擔任議會公費
助理之期間(即109年5月間起109年11月1日),郭羿岑固有從事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設計
公關文宣等等與林穎孟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然工作量明顯少於其他公費助理。且
葉曜彰更同時指示郭羿岑製作諸多米達克公司承接之案件,米達克公司卻未另行支付郭羿
岑之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則林穎孟、葉曜彰共同以上述方式圖米達
克公司之不法利益,免除支付郭羿岑之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之利益,
足生損害於臺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與計算之正確性。
行為一刑度:七年以上
行為一的犯罪所得:35,563元
行為一減刑:未滿五萬減刑
https://i.imgur.com/fUri63E.jpeg
法院判決:3年8月
行為二刑度:五年以上
行為二所圖利益:新聞稿未說明
行爲二未減刑
法院判決:5年8月
大概是這樣
案件事實不想評論
但單純法條上科刑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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