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演唱會搶不到?文化部官員親自當黃牛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12-03 12:33:20
※ 引述《rz2x (弗朗西爾我婆)》之銘言:
基本上文創法規定,關於公關票的販售如下: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規定:
1.不得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
例如:
(1)某音樂劇門票的票面金額為100元,賣家於平台販售101元,即屬違反法規規定(不得販
售黃牛票)。
(2)若是免費取得且可轉售之票券(如:公關票、貴賓票等)再進行轉售時,販售價格亦不得
超過以同區座位計算該票券之定價。
2.以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等、郵寄費等費用,均不得納入販售金額。
例如:先前取得票券所花費之手續費,不得列入於平台販售之金額,僅能依票面價格定價
公關票可以賣:但是要依對應的位置所訂立的票價來賣。
但是!
就是這個但是!
公務員禁止從事任何的商業盈利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
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
用,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犯了公務員服務法13條第一項?那這還就情況來認定,可輕可重。
但是如果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一億以下罰金。
那現在問題來了,公關票算不算有價證券?
基本上,你只要上任何的售票系統,都會直接在上面註明,活動票券、禮券等同於有價證

所以賣出給主管機關的公關票,算不算侵佔公財物罪呢?
自己去找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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