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蔡玉真誣指張淑娟遭判刑後 法官告發涉

作者: zephyr105 (跳跳)   2024-12-07 21:22:5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cna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蔡玉真誣指張淑娟遭判刑後 法官告發涉偽證罪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41207/495x637_wmky_386519984533
_0.jpg
媒體人蔡玉真。(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被控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
聞,台北地院判2人各1年半徒刑。法官發函指蔡玉真在法庭轉證人時證詞不實涉刑責,請
檢察官另行偵辦,北檢受理將分案偵辦。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蔡玉真於本件審理時,經轉為證人後,法官告知偽證的罪責
並請她具結,也有明確告知她,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意旨「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
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但蔡玉真具結證稱,酒店的戴姓女員工於民國110年4月18日於某餐廳有表示「晶華酒店緋
聞案事件那天張淑娟有打電話跟我訂房間」、經詢問「到底是誰跟妳訂的房間」後,戴女
表示「就張淑娟,我高中同學」等語。
判決指出,蔡女就其與周玉蔻是否涉犯本件罪行的重要關係事項,涉虛偽不實證述,是否
涉有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嫌,法官依職權告發,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此外,被害人張淑娟的委任律師吳漢成於案件辯論庭時主張,戴姓女員工於法庭作證時,
強調飯店業者要保護住房客人隱私,所以不會去探尋住房的人員,這部分合乎經驗法則,
也是社會眾所周知的事實,但蔡玉真在113年4月23日作證內容有偽證嫌疑,建請法官依法
告發。
全案緣於,周玉蔻、蔡玉真於111年9月間指稱前中國小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為台北市長
蔣萬安父親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周玉蔻、蔡玉真。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態度不佳,11月26日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各判1年6月徒刑。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1207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12070014.aspx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請?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呵呵媒體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