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08 18:49:54※ 引述《taiwan08 (08)》之銘言:
: TVBS 記者 萬紹安 報導
: 一名女子赴中山區醫美診所進行療程,未料因血氧濃度不足死亡,北市衛生
: 局表示,今早前往稽查,現場一樓大門深鎖,無法進入。再聯繫上主治吳姓
: 醫師,她表示本案檢調已介入調查,相關資料已提供檢調單位,不願再多做
: 說明。
: https://news.tvbs.com.tw/life/2711684
: 明天會變成後天再去一次嗎?
只是就疑問部分來談:
如果連續多天沒有「開門營業」,不論目的為何(是否在門後毀屍滅跡),理論上衛生局
需要請警方協助聲請搜索票,獲准後再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強制破
門執行
且這事涉「業務過失致死」,如果涉案診所不配合,衛生局有權直接按《醫師法》、《醫
事法》等規定,廢止執照...
順帶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訴更一字第十八號行政判決
職業行為涉及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或財產法益之維護,或與其他公益有重大關連
的專門職業人員,其職業內部倫理秩序之維繫,與上述法益之保障及社會大眾對專門職業
人員之信賴息息相關。專門職業之懲戒制度,即藉由懲戒之紀律性措施,一方面使專門職
業人員受其規訓而心生警戒、調整言行,不再重蹈覆轍,回歸職業倫理對其合秩序之人格
圖像期待,另方面針對重大破壞職業倫理而嚴重影響公眾對其從業之正當期待,難以信賴
其適於忠實誠信符合倫理常規執業者,則逕以排除其執業之資格,以維繫專門職業之倫理
秩序,落實藉由該職業所應維護之公、私法益的保障。因此,專門職業懲戒制度,重在職
業倫理對專門職業人員「人格整體」予以適當評價與規訓,自始與刑法或行政罰法等處罰
法針對各別違法行為一一非難評價與制裁有所不同。
回到本案,當事醫師既然聲稱「過去完成療程後無異狀」,理論上這次可能「罕見」的事
故,應不大可能發生
所以要如何解決,這是診所方面的事,非外人能干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