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判決書上所謂的客觀到底怎麼來的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14 14:58:35
這要先看判決書
一開始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九號」刑事判決中,已經先罰被
告三千元了
(因聲請簡易判刑,故未進一步詳述)
之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為不合法(未在第一審判決前提起)而無從受理
復另重行提起民事訴訟,結果至多只能得到數千元(註),這能說值得嗎?
來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民事判決」,該案法官的見解如下
所敘:
一、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
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
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
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以,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之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辱罵原告白痴,導致其產生憂鬱症,以致受有醫療費用、交通費
用及工作薪資等損失,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而原告
無非係以OO醫院於113年9月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載明「憂鬱症。...建議持續
追蹤治療,宜休養1個月。」,並檢附歷次(112年11月27日至113年9月2日,計19次)就
醫之門診收據為憑。然而,兩造是陌生人,衡諸遭受單一次偶發事件、情緒性「白痴」2
字之對待,雖可能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惟客觀上不會造成被罵者產生憂鬱症。本件或
是當事人本身已有精神疾病存在,未去發現或未予理會,而因本件偶發短暫糾紛,致病情
突暴出,非無可疑。況且,兩造間既不認識,被告當然不會知曉原告是否已有潛在精神上
問題。憂鬱症之成因多端,或有生理因素,例如:遺傳因子、腦神經傳達物質出現不平衡
變化或身體痼疾。心理因素:例如,急性重大內心創傷、過度敏感或個性..。環境因素:
長期睡眠不良、工作失業、家庭壓力或人際關係問題。參以原告自述「因在民國100年間
診斷出患有肺淋巴疾病,知約只有10年壽命,所以每天都很認真做,不論是對待工作、丈
夫、小孩(接送上課或補習)都相當用心。不能接受遭被告辱罵。原告一直處在高壓情況下
,在路上被陌生人辱罵,才會引發憂鬱症,是員林基督教醫院陳醫師,跟我這樣說的」等
語。堪見原告在本件偶發糾紛前,已受疾病、家庭生活壓力數年所苦,不能單以過去的病
歷資料均無憂鬱症之就醫紀錄,遽認定被告的侮辱性「白痴」字語與原告罹患憂鬱症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衡情,兩造在發生本件糾紛前互不認識,僅一次單純偶發事件,對毫不
相干的陌生人被告言詞,被告耿耿於懷並逕而引發憂鬱症?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實不能採
信。是以,原告既無從證明其罹患憂鬱症,乃基於被告該單次罵「白痴」行為所致,則其
請求醫療費用6500元、交通費用4180元及薪資損失33萬元,均洵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換句話說,對人海中的一人抱有執著
在法官眼中看來,顯不合邏輯,進而無法核准該部分損害賠償了(故論定「客觀」性應無
虞才對)...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民事裁定中,提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五十九萬六百八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
後僅判准其中一萬二千元暨其訴訟費用(一百三十元),在扣除訴訟費用後,可以得到五
千六百三十元。
※ 引述《sdamel (國民美尻男=ˇ=)》之銘言:
: 剛剛在隔壁板看到一個行車糾紛罵人白痴只判1.2w
: 雖然說告人的說自己有憂鬱症開59萬也很誇張會被強制打折以外
: 但判決書上說一句白痴客觀上不會造成憂鬱症
: 或者其它案子
: 客觀上使人產生性慾而感到不悅
: 諸如此類的
: 即便法官沒有判的不好
: 但這個客觀又是怎麼來的
: 像我喜歡的對象每天都在變
: 一下男的一下女的
: 那要怎麼客觀的說我性向如何呢
: 都能廢死了
: 還有什麼善良風俗社會共識不會變?
: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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