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migo (lamigo)》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台中一名何男因案要入獄想籌安家費,竟找來朋友張男以及2名未成年少男、少女共謀
: 仙人跳,4人利用交友軟體約出一名男子,並由少女謊稱「想休息」約該男到摩鐵。何
: 男與張男闖入,並一邊錄影,指示少女脫衣並用枕頭遮身體,營造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
: 交,索討200萬元,好險經被害男大喊救命,才被房務人員發現報警。何男與張男分別
: 被依詐欺取財未遂判處1年4月、1年。
新聞內容似乎沒有提到一些重點...
就何男(甲○○)部分來講,判決書(註一)有提到「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一一一年度金簡字第四四零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
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一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
完畢出監)」,因此認定為累犯。
另犯罪事實還提到「因另涉妨害秩序等案件須入監服刑」,故為通緝犯一節,查詢後確認
終審是「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刑事判決」,其中提到:
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
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
說明維持第一審量定上訴人三人刑罰之理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
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上訴人三人上訴
意旨泛稱希望刑期能減少至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期等語,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
法行使,空言指為違法,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按:二審提到,被告受有期徒刑七月處分,上訴時稱「深感悔意,且為家中經濟來源」
,但不予採納;後再因在緩刑期間犯罪,被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
度撤緩字第二十二號刑事裁定」撤銷宣告確定)
因此不曉得在定執行刑時,究竟會合併成多久呢...
張男部分,判決書沒有詳細記載,因此相信不是前科犯
不過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這有更好笑的: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二人為謀取不法利益而共同謀議本案犯罪計畫等行為,另成立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惟被告二人均否認有何發起犯罪組織犯行
,並一致供稱:係因被告甲○○缺錢,才想到要作仙人跳,本案也是第一次作仙人跳,之
前並無沒作過仙人跳等語,且本案並無事證可資證明被告二人先前有相同犯行情況,亦無
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持續以仙人跳犯罪計畫對外謀利之情形,是依本案事證情形
,僅可認定渠二人係偶發性地共同謀議本案犯罪計畫,並分別找來甲女、乙男臨時性擔任
本案分工角色而已,核與具持續性或具上下階層內部管理結構性等犯罪組織構成要件,尚
屬有別,實難認渠二人所為另成立發起犯罪組織罪名,惟此部分罪名如仍成立,則與渠二
人上開本院諭知有罪部分,具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所謂的「仙人跳」臨演,至少要找不容易被揭穿的吧... (?)
註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