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xwell (Axwell)》之銘言:
: 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
: 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
: 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 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講那麼多明知違法 講的好像大家都真的明知 但一直不提這還要經過都委會決議的
那都委會委員給過 不就代表給通過都委會委員 全部都明知違法
所以這些委員怎都沒起訴?
還是都是被柯○哲逼迫的?
怎不順便找都委會委員出來說是柯○哲逼迫的不然就是圖利罪辦他
: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
: 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
: 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
: 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
: 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12
: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
: 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嗣
: 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
: 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
: 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
: 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
: 。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全部都是找不到金流的間接證據
再找幾句審訊柯○哲說出來的幹話 斷章取義一下就變成自認收賄?
就拿來認定是行賄證據的起訴條件?
果然是北鏡檢
後面就不提了
: Q3:為何認定 210 萬元係被告柯○哲收賄所得?
: A:被告柯○哲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就被告沈○京所要求之「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
: 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
: ,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
: 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京獲悉後,即於 109 年 3 月 23 日指示被告張○澄、朱○
: 虎匯款 210 萬元至被告柯○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
: 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虎後於109 年 4 月 1 日,將被告沈○京表示感
: 謝、指示交付 210 萬元,及 7 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
: 李○宗於同年月 5 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京
: 透過人頭所交付之 210 萬元確為被告柯○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 Q4: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 A:京華城公司於 109 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 19 年,亦非都更物件,
: 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 Q5:被告沈○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 A: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 沈○京與柯○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
: 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
: 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
: 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
: 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
: 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
: 罪責。
: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
: 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
: 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
: 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
: 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 Q8:媒體報導,被告柯○哲與沈○京見面 12 次,偵查掌握情形如何?
: A:依本案卷內事證,可證被告柯○哲、沈○京 2 人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被告柯○哲多次至
: 沈○京之陶朱隱園、威京總部碰面,通緝中之同案被告許○瑜亦居間聯繫其 2 人會面細節
: 並陪同造訪。
: Q9:被告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 A:被告應○薇於 113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1 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
: 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臺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 2 時許至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
: 搭載同案被告王○侃,並搬運 1 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 3 時搭載計程車自臺北一路
: 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臺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
: 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 Q10:被告沈○京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逃亡、串證之行為?
: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 113 年 8 月 28 日上午 7 時 5 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京戶
: 籍地時,未見被告沈○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
: 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 30 分鐘後
: 出現在戶籍地 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
: 亡之情。被告沈○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
: 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 Q11:被告許○瑜於本案涉案情節為何?
: A:被告柯○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
: 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
: 載:「晶華→orange 出國」等文字,甫於 113 年 8 月 27 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瑜,受被
: 告柯○哲指示急於同年 8 月 29 日上午 4 時 10 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
: 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
: 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 Q12:「工作簿」上經理人邱○琳、謝○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 Q13:為何募款小物、KP Show 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 A: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查被告柯○哲
: 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參看下圖等)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
: 告柯○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
: 告柯○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
: 政治獻金。而 KP Show 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哲亦以參選
: 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哲,又 KP Show 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
: 8,800 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 Q14:被告柯○哲購置 4,300 萬元商辦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 A:被告柯○哲購置上開商辦之資金,係來自被告柯○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 年總統、副總統
: 競選費用補貼款 1 億 1,071 萬 3,980 元其中 2/3 即7,380 萬 520 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 Q15:113 年副總統候選人吳○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
: 費用補貼款,其中 1/3 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
: 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 Q16:陳○琪、黃○珊、蔡○如涉案情節為何?
: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 Q17:本案所涉陳○菡等人,處理情形?
: A:陳○菡、許○、黃○瑩、吳○萱、陳○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
: 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