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ic0911 (台南好冷)
2024-12-29 14:19:37※ 引述《EPIRB406 ()》之銘言:
: 昨天黃國昌說檢察官是看了監察院報告說京華
: 城案違法開始辦的,但是有說到監察報告裡有
: 些地方是有問題的,那這份報告的效力到哪?
: 感覺這部分還是羅生門啊!這部分違法與否
: 要誰說的算啊?
內政部有相關的法規跟準則,台北市的都市計劃已經授權給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
都市計畫法本來就要求細部計畫有居住密度跟容納人口的規定,
問題在於台北市的土地分區管制沒有寫容積獎勵要怎麼給,
照內政部的審議原則,都委會審議過不可以違背都計法22條即可
,台北市是直轄市沒有上級行政機關,除非內政部發解釋函說不可以這樣做。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三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細部計畫所作決議,不得逾越本法第二十二
條所定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