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fan (十八尖山下智久)》之銘言:
: 有個綠營的走狗 亂指控別人論文抄襲
: 那個人不甘被指控 反告那個走狗 結果那綠營走狗獲得不起訴後
: 反過來告那個被潑髒水的人 最後地方法院判決被潑髒水的人要關10個月
: ???????
: 今天北檢指控一個人有罪 也沒有直接的證據
: 只有一堆間接關係的人的口述 還有一個excel表 就要求刑到28年
: 假如最後判決證據不足無罪 可以對北檢亂起訴的人提誣告嗎?
誣告要成立有多難? 法條在這:
刑法第169條: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亦同。
超難好嗎...就拿幾天前那位帶女兒去地檢署門口按鈴的綠萎來說
先說意圖,我只是要捍衛自己的社會形象,且有公開說,你道歉我就撤告!
所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成立
也沒有變造或偽造證據, 我只是隱瞞行程而已
中華民國的法律,說謊本來就無罪,更何況只是沒把自己幹的事說出來,何罪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