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甘10年女友分手渣男散佈 淫娃人妻 性

作者: mife103 (hibernation)   2025-01-02 0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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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不甘10年女友分手 渣男散佈「淫娃人妻」性愛片報復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一名47歲楊姓男子因不甘與交往10年的前女友分手,竟將對方的生活照、性愛影像及
個人資料,連同侮辱性不實內容,上傳至色情網站與社交平台,嚴重損害對方名譽與隱私。
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並沒收作案手機。
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楊男與A女自民國95年交往至105年分手。分手後,楊男心生不滿,從105年
間起,在不詳地點將A女的生活照片、真實姓名與居住地等個人資料上傳至色情網站XVideo
及社交軟體推特,甚至附上「淫娃人妻」、「天生淫蕩」等侮辱性文字內容,並公開多段性
愛影片及裸露照片,令人髮指。
今113年1月25日,A女在新北市板橋區公司內收到臉書用戶傳來的截圖,赫然發現自己的私
密影像遭散佈,痛心之餘立即報警。警方介入調查,於5月18日清晨在新北市淡水區住處查
扣楊男使用的兩支手機(iPhone XR、iPhone 12 Pro Max),確認為犯案工具
案件審理期間,楊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楊男因情感糾葛,採取惡意手段報復,散佈不實內
容及猥褻影像,嚴重損害A女人格與社會評價,並對其造成長期身心創傷。綜合楊男的犯後
態度及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因素,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並將作案手機沒收。
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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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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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
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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