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是不是未來可能地院輕判高院重判?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2 06:37:21
※ 引述《s2678132 (重力可可)》之銘言:
: ※ 引述 《o012》 之銘言:
: : 地院感覺容易輕判或是判無罪
: : 但上訴到二審 高院是不是有可能
: : 直接大逆轉重判30年
: : 畢竟兩院的見解差太多了
: : 別忘了還有三審的最高法院還沒出手呢 科科
第三審只能是「法律審」,除非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違背法律、判例等,或者是事實資料
確定、發回重審是在浪費資源(可自為判決的情況),否則照理來講都會以駁回處理
然而是否確實有違反,以法官本身的心證為主。
: 有個疑似收茶葉罐美金的
: 一二審證據不足無罪
: 後來更審八年
: 有個換臉一審不用被關只要罰錢
: 二審五年 比販毒椅四年還重
: 有個柯麻兒
: 收毒不起訴
: 這就是台灣偉大的司法
: 你永遠不知道法官是真的認真判決還是政治判決
: 呵呵
概念不要任意置換...
更審八年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三
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裁定表示略以:
濃縮後結論:
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或係就原確定判決已審酌論敘之事項重為爭執,或係對於原案件承
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即使就其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暨附具之新事
證單獨判斷,或結合先前已存在原案件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未能產
生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合理懷疑,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規定所稱之新事證須具備顯著性之要件,是抗告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為無理由。
三審意見:
本件經原審通知抗告人、抗告人於原審之代理人及檢察官到場陳述意見後,以抗告人聲請
再審意旨所指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調查審酌之相關新事證及主張,無論單獨或結合原案卷
內舊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無從改為
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已詳敘其何以不符合聲請再審要件之理由甚詳,核其論斷於法尚無
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無視原裁定明確之論斷說明,猶執其向原審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
行之陳詞,任意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採證認事違背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
違法,且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為不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
回。
至於換臉部分,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號刑事判決明示:
(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科刑資料之調查,屬於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狀事實」者(例如犯罪動機
、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
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應經嚴格證明,且犯罪情狀事實因與犯罪事實
無法切離而單獨存在,故應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
;至於與犯罪事實無密切關連,而與犯罪行為人屬性有關之「一般情狀事實」(如犯罪行
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既屬單純之科刑事實,則以自由
證明為已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規定,應於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訊問
後進行調查,以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惟僅就關
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案件,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已無爭
執,則審判長縱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規定,於被告被訴事實訊問後始進
行一般情狀事實之證據調查,因不致影響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自無違法可指。
(被告上訴部分)
二、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縱未
宣告緩刑,均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共同正犯之量刑,除應斟酌犯罪之種類、性質、犯罪之
目的、手段、結果、對於社會之影響等共通之犯罪情狀外,若個別共同正犯之犯罪情狀有
異者,如刑法第31條第1項之純正身分犯與擬制正犯、犯罪動機(實現者與協助者)、自
始實行犯罪者與事中共犯,於量刑時自可為不同之裁量;又共同正犯相較於單獨犯,因數
人共同實行犯罪,客觀上可降低失敗風險、提高實現犯罪之可能性、或完成非單獨犯所能
遂行之犯罪,主觀上則可強化實施個別行為人之心理強度、更敢於實行犯罪,故共同正犯
之違法性,往往較諸單獨犯為高;惟共同正犯彼此間,或係立於主導、跟隨之地位,或是
立於平等互惠之關係,其等因共同犯罪所生之違法性高低,自亦有所不同,如居於首謀、
指揮、實際下手實施、獲得犯罪之主要利益者,與僅屬扈從、聽命行事、對於犯罪實行貢
獻程度較低、未獲得或僅獲得少部分犯罪利益者相較,前者更具有藉由其他共同正犯之參
與犯罪而提高其犯罪成功機率、實現其犯罪計畫、獲取主要犯罪利益之性質,自可量處較
高於其他共同正犯之刑。
來到最後一個,既然沒有進法院,就不多說什麼了...
不管怎樣,司法再怎麼的微妙
到頭來都是在強調「依法執行」,據此不能說他們有違法的問題,且要將他們連結成具有
政治色彩的,恐怕會太過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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