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Love710 (DoraApen)》之銘言:
: 大家安安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寫到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很多新聞在播報的時候也會附上:未判決有罪時都應推定無罪
: 但無罪推定常常被酸
: 像今天聖結石的新聞也有人酸
: 通常無罪推定都是用這什麼時候?
: 卦?
法官審判時要得到「普通一般人不會有合理懷疑的確信」
這個確信包含「被告有罪」或是「被告無罪」的確信
所以檢察官和被告兩邊互相嘴炮,嘴炮到法官相信有罪或是無罪
如果沒辦法嘴炮到法官相信被告是無罪或是有罪
這時候就要推定被告是無罪
這就是無罪推定理論在法官上的用法
現實生活中法院審判幾乎不會用到無罪推定
因為法官有發現真實的義務(刑訴63條)
如果下院法官用無罪推定判被告無罪
上訴後上院法官就會問你真的都調查清楚了嗎?
還有沒有什麼東西沒調查完?
然後就會回到下院叫下院法官繼續調查
除非上院法官真的認為查無可以查
才有可能用無罪推定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