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林沛蓁2024年12月31日發出聲明之前,本人只能依「無罪推定原則」處理,即刑事訴訟
: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於
: 法理都無依據能請林沛蓁離開共享工作室。
: 而林沛蓁於2024年12月31日於個人社群平台發表聲明,坦承涉及不法情事,並已申請自請
: 調查,本人將於近期與林沛蓁協商新創孵化共享工作室的使用權之議題。
: 本人面對任何不法情事,本人絕不支持、絕不容許、絕不姑息,更遑論包庇、協助其任何
: 形式的脫罪,本人公開呼籲林沛蓁應負擔起配合檢方偵辦、積極還款等應負之責任。
怎麼標題和內容讀起來差這麼多
關鍵應該是這兩段吧
聖XX說的無罪推定是指 林XX在2024/12/31的認罪聲明
所以這之前他沒有法理依據請林XX離開工作室
在12/31林XX有認罪後,他才能和林XX協商工作室的使用權
聖XX也說呼籲林XX配合偵辦,積極還款
可能是前面打太多屁話沒人想看完
他應該直接說12月31日前林XX未認罪關他屁事
暫時還不是罪犯所以沒法理依據能趕人
林XX認罪後才能和林XX協商工作室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