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釋字665,
告訴我們重罪不可以是羈押事由,
經過了16年,重罪推定了逃亡,
然後等同回覆成羈押事由了。
司法節,法官給了我們一個最好的禮物。
回到了16年前。
釋字665
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
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
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
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
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
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