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看到小女生就興奮」噁男籃球場性侵女童

作者: yukihira (Race Against Time)   2025-02-02 11:09:12
「看到小女生就興奮」噁男籃球場性侵女童求交保 法官三度延押
ETtoday新聞雲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自稱患有憂鬱症,看到小女生就會興奮,對未滿14歲小女生性侵被查獲,依妨害
性自主罪起訴並被收押,法院審理後裁定續押,他以本案無延長羈押之理由,可以具保、
電子腳鐐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以有再犯之虞駁回。
裁定書指出,李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屏東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間訊問,認其涉
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
制猥褻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同日裁定羈押。
又經該地院於9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存在,裁定自9月26日起延
長羈押2月,再經該院於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存在,裁定自
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被告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該院於114年1月15日訊問被告,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
見後,認被告前開犯罪嫌疑仍確屬重大,被告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係最輕
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知悉所涉犯前開罪名之
法定刑非輕,而圖以逃匿之方式,規避後續追訴、審判及執行等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
且被告本案所挑選之對象為「隨機」、「不特定」之年幼女童,犯案地點是在國小籃球場
之公開場所為之。
被告之前復自承每日均會外出散步、運動,其本次犯案係因憂鬱症快發作及其看到小女生
就有點興奮,則依被告心理狀態及犯案環境、條件未見有何變更或改善之情況下,被告倘
又在其平日活動範圍,發現欠缺大人照顧的年幼小女孩,極可能會再反覆實施本案同種犯
行,是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若僅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無法
免除其再犯之疑慮,仍有羈押之必要,再裁定自114年1月26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至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已承認犯罪並改以其他方式為由請求停止羈押。然被告之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均仍然存在,已如前述,該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
聲請之情形,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停止羈押之聲請難認有理由,均應予駁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02/29014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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