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覺得不會過啦,就算會過也會被修改大半。
不過還是一個個來討論,以免大家人云亦云。
電業法修正草案大項,這是從行政院抓下來的:
一、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並分別予以管理;針對經營電業或為維持
電力供需平衡而擴建設備者,電業管制機關應於核准前進行審查。另為配合電業分級制度
之取消,統一規範核發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及延展期限。
台電可能會一分為三,如同台灣金控是分為台銀、台銀人壽、台銀證券一樣,但都是國營
。
因為性質不同,且上游發電端將會有競爭,所以分成三個公司的機會較大。
二、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
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
會有個電業管制機關的單位,如同中油對經濟部能源局一樣。
三、為建立公平合理之電力市場,爰明定電力調度業務由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專責經營
,及電業管制機關管理、監督及接管電力調度中心之規定。
電力調度由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經營,並受電業管制機關監督。
四、為降低工安事件及停電事故發生,明定電業應依規定事項辦理,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另為配合用電安全、科技發展及社會實際需要,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成立財團法人
。
成立財團法人,管理工安事件及停電等。
五、電力網業之電價及電力網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
關訂定及審議;計算公式訂定前,並應舉辦公開說明會;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
收費費率之核定,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 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共同審查。
電業管制機關制定電價公式,並須公開審查及說明。
六、為維護用電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明定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業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遵守之行為及義務,以落實該等行業及人員之管理。
加強電類設備施工、維護、安裝等規定。
七、為鼓勵自用發電設備申設,開放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請設置,並得銷售一定容量以下
之電能予電業。
開放民間發電廠自由競爭,售予電業(?),但並未說明台電的發電廠是否可入股。
八、核能發電廠應提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本法修正施行前專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
事業之發電業,其因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應予以保障;明定電業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應申請換發電業執照,並修正其原先之營業規則。
核能廠要提撥基金供後續營運。
公營發電廠所擁有的權利(資產?)不受影響。
本法修正後要換發發電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