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指加油1元遭斥責 他向中油求償30萬敗訴
高市林姓騎士到中油加油站加油,因被誤認加1元遭斥責,自認名譽受損,要求賠償30萬
元精神撫慰金,地院認為林加油前後確有數筆加油金額1、2元,縱使侯姓站長侯有上開行
為,亦屬輕微並與公共利益有關,判決中油等被告不用賠償。
林男指出,前年2月21日晚上十點多,騎機車至高市中正二路中油加油站,因自助加油機
感應不良遭退卡,他取卡後轉至另側加油,加完77元油品,侯姓站長竟突然出現在他身旁
,並大聲咆哮「你不要再經常加1元發票,會造成自助加油機故障維修之困擾」,導致名
譽受損及精神受創,請求中油和侯連帶賠償30萬元。
中油等被告則說,僅因誤認林經常小額加油,基於維護自動加油機使用而出言制止,況且
,事發當下經立即確認事實後已澄清是誤會並道歉,尚不致影響他在社會上評價,求償沒
有理由。
高雄地院調查,事發後侯隨即以監視錄影畫面查證,發現有所誤會並立即道歉,縱認有上
開行為對林的名譽有貶損,亦應屬輕微。
此外,林加油前後確實有數筆加油金額僅為1或2元,應而認為侯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所
指涉為真實,並與其他消費者加油權益的公共利益有關,符合阻卻違法性,判決林敗訴,
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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