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Sky0126 (昊)》之銘言:
: 請教各位前輩們:
: 我照例查詢議題資料。從111開始,簡章就不直接寫上養成班的抬頭。
: 然後從今年開始,簡章說明變成直接去工作單位工作訓練了,是真的嗎?
: 還是111開始就這樣了?這樣還考試啥的嗎?
有朋友今年考上綜合行政類僱員,下個月準備去報到,正好藉這個標題問個問題?
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8條裡面有寫: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
看起來不論派用的職員或者是僱用人員,理論上試用或實習應該是半年,
那為什麼行政類僱員的試用或實習,也就是「工作訓練」須要長達一年?
是因為行政類跟技術類僱員都是同一年考進來的,
而技術類僱員有半年的養成班訓練加上半年的工作訓練,
為了要讓兩邊正式僱用的時間差不多,所以行政類僱員的工作訓練才會長達一年?
但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有點違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裡面的規定?
不曉得版上是否有人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綜合行政的僱員須要一年的工作訓練呢?